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铁溪镇党委政府、铁溪派出所、铁溪中心卫生院等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先期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工作开展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本某某,男,54岁
2.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统计,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30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本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场所潜在的安全风险预见不足,擅自进入挖掘机作业范围内,由于挖掘机旋转调头的过程中存在盲区,被铲斗上掉落的泥石块砸中后枕部受伤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南充元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挖掘机施工作业时无现场指挥人员;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在该公司提供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料中,无员工入职前三级教育培训资料,未向员工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防范措施。以上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南充元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7·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南充元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挖掘机施工作业时无现场指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建议由通江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本某某,南充元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场所潜在的安全风险预见不足,擅自进入挖掘机作业范围内,被铲斗上掉落的泥石块砸中后枕部受伤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龙某某,南充元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小寨子砂石加工厂负责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建议由通江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南充元圣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是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隐患识别能力和排除能力,避免因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隐患识别能力弱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二是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落实法定职责,使用被派遣劳动人员时,应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全面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应当及时整改。三是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深刻教训,压实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大检查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二)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辖区乡镇、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剖析本次事故教训,加强对辖区内砂石开采加工单位的监督和巡查管理,确保各项作业及时纳管,监督和指导作业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制度规定。要重视事故警示宣传教育效果,将此次事故作为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事故警示作用,向辖区内相关单位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全方位解析本次事故成因及后果,确保同类事故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