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4日11时15分,金湾区三灶镇企沙村二巷56栋公寓楼外墙涂料施工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及个人概况
1.公寓楼承租人
严某亮,男,42岁,四川南充人,住址为四川省南部县龙庙乡园通庵村5组,2021年4月10日与吴某康(事发公寓楼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严某亮承租三灶镇企沙村二巷56栋公寓楼,合同期限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36年4月30日止。严某亮计划对该栋房屋进行翻新后作为公寓楼出租,为事发公寓楼外墙无机涂料施工发包人。
2.公寓楼外墙无机涂料施工承包人
唐某海,男,43岁,黑龙江鸡西人,住址为黑龙江省虎林市虎头镇朱德山村宏原屯。2021年8月23日,唐某海与严某亮签订《外墙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为事发公寓楼外墙无机涂料施工工程实际承包人,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因甲方严某亮指定施工过程使用中山葆信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故《外墙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乙方标记为中山葆信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核实唐某海并非中山葆信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或销售人员,中山葆信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为材料供应商,并非工程承包方。)
3.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金湾供电局(以下简称:金湾供电局)
金湾供电局成立于2013年5月30日,注册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南翔路8号1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负责人胡某勇。发生触电事故的BVV电线由金湾供电局架设及运营。
(二)施工项目概况
发生事故的公寓楼外墙无机涂料施工工程(以下简称:外墙涂料施工)施工地点为三灶镇企沙村二巷56栋,施工内容为整栋(七层)外墙面清洗、底料、面料,开工日期为2021年8月25日,预计完工日期为2021年10月1日。外墙涂料施工发包人为严某亮,承包人为唐某海,双方于2021年8月23日签订《外墙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严某亮出资,唐某海从葆信公司购买涂料并联系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严某亮与唐某海在《外墙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条中明确“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安全施工操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的规章制度。否则造成的一切安全工伤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2021年9月24日事发时,外墙涂料施工工程已接近完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9月24日8时30分,唐某海带领郑某文、喻某飞及另外两名施工人员到达企沙村二巷56栋公寓楼。
8时40分,郑某文、喻某飞登上公寓楼西南侧吊篮,开始进行墙面涂料作业,此时唐某海及严某亮均在现场。
11时15分,唐某海与严某亮到远处查看墙面涂刷整体效果。此时,根据外墙涂料施工进度,郑某文、喻某飞操作的吊篮沿公寓楼西南侧外墙面从高处下降。当吊篮下降至首层到二层位置时,刮碰到公寓楼西北侧墙面的架空低压电线。
郑某文触电,唐某海听到叫声立即赶到现场将公寓楼楼内电闸关闭,并询问吊篮内二人情况。此时,郑某文已没有回应,喻某飞回答吊篮还有电。
11时16分,严某亮用电工钳剪断外墙电线,并拨打120求救。断电后,唐某海与其他在场工人合力将郑某文、喻某飞救下,此时郑某文仍无反应,喻某飞肩部受伤。唐某海通过电话,在医生的指示下对郑某文进行心肺复苏。
11时30分,救护车抵达现场,立即将郑某文送往金湾中心医院,途中持续对郑某文进行急救。
12时10分,经过抢救,医护人员在金湾中心医院宣布郑某文死亡,并提醒在场家属拨打110报警。
(二)事故接报及应急处置情况
12时35分,三灶镇三灶派出所工作人员到达金湾中心医院并向当事人家属了解事故发生情况。
12时42分,区政府总值班室接到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通报事故后,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前往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并了解事故发生经过。
12时50分,三灶镇三灶派出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并迅速展开现场处置工作。
13时15分,区应急管理局、三灶镇应急办工作人员相继到达现场协调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14时33分,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将事故核实信息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
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急响应迅速,报告与救援行动得力,符合相关规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郑某文,男,30岁,四川广元人,住址为四川省剑阁县香沉镇剑南村8组16号,为事发公寓楼外墙涂料施工的涂料工人。郑某文未与唐某海签订劳动合同,通过与唐某海口头约定,于2021年9月上旬起在事发公寓楼进行外墙涂料工作,作业期限至外墙涂料施工完成时止。郑某文在事故中死亡,死亡原因为电击死(死亡医学证明)。
喻某飞,男,37岁,湖北武汉人,住址为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邾城新区龙腾大街155号21栋1单元601室,为事发公寓楼外墙涂料施工的涂料工人。喻某飞未与唐某海签订劳动合同,通过郑某文联系,于2021年9月上旬起在事发公寓楼进行外墙涂料工作,作业期限至外墙涂料施工完成时止。喻某飞在事故中因受严重电击造成右侧肩胛骨骨折。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郑某文家属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未达成赔偿协议,直接经济损失暂未确定。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金湾区三灶镇企沙村二巷56栋公寓楼,2021年9月27日事故调查组现场勘验情况如下:
发生触电事故的电线型号为BVV-16(全称: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圆形护套线),为架空敷设,电压220V。电线为东北至西南走向,对地距离为4.45m,与公寓楼西北侧外墙平行,水平距离为0.14m。线路火线被剪断,距断口29cm及37cm处绝缘层破损,为新形成的破口,破口形状与吊篮外框吻合,金属体裸露。施工吊篮位于公寓楼西南侧地面,框架为金属材质。
(二)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和询问相关人员,可以确定该起事故的起因物为其他(吊篮),致害物为电气设备母线,伤害方式为触电,不安全状态为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不安全行为为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调查组认为:公寓楼西北侧架空低压导线的火线受金属吊篮刮碰造成绝缘层破损露出金属导体,触电电流经火线、金属吊篮、人体流向大地,造成在金属吊篮里作业的当事人触电。
(三)相关单位及个人安全管理情况
通过事故调查组调查,相关单位及个人安全管理情况:
1.严某亮,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未与电力企业签订安全协议,未在施工作业的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将外墙涂料施工发包给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个人。
2.唐某海,外墙涂料施工实际承包人,通过口头协议联系郑某文、喻某飞等人到事发公寓楼进行外墙涂料施工,形成劳务合作关系。唐某海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施工过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作业前未组织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与事故隐患排查,未识别触电危险因素导致管控措施未有效落实,未及时派出触电事故隐患;使用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未按照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向作业人员发放并督促佩戴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3.金湾供电局,每季度对事故相关低压架空导线进行巡视检查,检查记录显示:在2021年6月1日至3日、8月11日至12日检查中,事故相关低压架空导线无绝缘层破损情况;事故相关低压架空导线架设方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四)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事故原因及性质进行综合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触电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郑某文,该项目涂料施工员,此次事故中,由于未取得相应资格而进行高处作业,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郑某文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二)对事故相关个人的处理建议
唐某海,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施工过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金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严某亮,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未与电力企业签订安全协议,未在施工作业的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违反《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建议由金湾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的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对于严某亮将外墙涂料施工发包给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个人的行为,建议由金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三)建议内部处理人员
喻某飞,该项目涂料施工员,此次事故中未取得相应资格而进行高处作业,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建议由唐某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确保喻某飞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进行高处作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农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三灶镇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农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宣传,增强群众施工安全生产意识。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在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建筑、管线等施工作业,或者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与电力企业签订安全协议,并在施工作业的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作业单位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需要电力设施线路图纸等资料的,电力企业应当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真汲取本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深入、细致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认真查找农村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落实整改,降低作业安全风险。
(二)区应急管理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各镇要严格按照“三个必须”原则,进一步明确强化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构建完善农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压实农村建筑施工镇、村基层管理责任。要加强对合法合规建设工程的巡查监管,牵头做好农村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并从安全生产条件及技术给予指导,逐步建立农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发生。
(三)区应急管理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农村水务局要做好事故后续警示宣传教育工作,各镇应急办及城建部门积极配合,将事故案例及相关规定传达至辖区各村各户。督促农村建筑施工单位(个人)和作业人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施工、违规作业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与工作指引,规范施工行为,作业前认真开展风险辨识,作业时严格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确保作业安全。